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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出后还能补偿房款吗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5-12-28 12:34:48
编辑: 西宁宣传部

  家住西宁市南川东路水磨村的饶先生近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饶先生1年前低价卖掉了自己尚未封顶的二层小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子的价格扶摇直上,饶先生想要买方补偿损失,但多次追讨未果,饶先生遂求助晚报社区法官栏目,想知道自己的要求合理吗?

  事件回放

  饶先生的父母都是普通农民,眼看着他到了该娶媳妇的年龄,按照农村的规矩,饶先生得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才能娶到媳妇,于是饶先生从镇政府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拿到了准建证。饶先生的父母则拿出全部积蓄,请来工匠,想在新划的宅基地上建造一幢两层小楼。可令饶先生没想到的是,房子盖到第二层时家里的积蓄已经所剩无几,房子只得停工,无奈之下饶先生打算转让还未建好的房子,饶先生通过打听找到了买主,但因为是宅基地无法买卖,也不能过户,饶先生就私下与买主签下了《房屋转让合同》将房子转让。随着房价逐渐上涨饶先生觉得,自己当初建楼已经花掉了16万余元,而买主只出了20万元,这只是地皮钱,等于建楼款都是自己出的。于是饶先生找到当初的买主要求补偿建楼款,但买主称已经签下合同,白纸黑字很清楚房子已经和饶先生没有关系,饶先生则坚称,合同没经过公证,是双方私下签的,买主应该补偿建楼款。那么饶先生的要求到底合理吗?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的王延辉律师认为,饶先生已经签下了《房屋转让合同》,不管是否经过公证,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合同是成立的。但具体情况还要视合同内容而定,如果是合法的且合同中没有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可以认为这份合同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饶先生向买主要求补偿建楼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饶先生无权要求补偿建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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