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起,《西宁市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明确对11种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进行责任追究。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的;将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辆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或将公务车辆对外出租、出借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批准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赠送车辆的;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资金购买车辆以及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的;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或者违规报销交通费用,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收受、索要下属或其他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油卡、油票等,或者将公务用车油料转倒给个人车辆使用的;虚增公务用车维修费开支,或者将个人车辆开支费用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将公务用车用于单位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非公务活动,或者公车私用,接送个人上下班、办私事,超出用车范围的;非因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需要,将公务用车长时间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的;在公务车辆处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公开评估、拍卖等方式,擅自将车辆出售、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西宁市市直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使用暂行办法》《西宁市市直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付费使用暂行办法》等规定和省、市纪委《关于严明车改后公务用车纪律的通知》要求的,以及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
《办法》规定,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视情形对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行为,在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的同时,还将严格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