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是件大事,货比三家不说,更要价格最优。时下,一种“先买后用”的新型汽车零售平台,备受年轻消费者的喜爱。但日前,西宁市民尹先生通过这种方式定购一台车辆,却因无法退还定金烦恼。商家认为很合理,但尹先生却不买账。
6月7日,记者从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获悉,5月24日,市民尹先生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称,5月初,尹先生在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八一路与金汇路交叉口处的“花生好车”订购了一辆轿车,并交付了部分定金。但尹先生由于自己的原因在与商家协定的提车时间没有前去提车,事后,尹先生又想通过4S点购买车辆,于是他向商家提出办理退车手续,返还自己缴纳的定金。但商家表示只能“退订不退定”也就是说,退车可以办理,但无法退还定金。这让尹先生不能理解,但该平台公司的销售人员表示,在尹先生订购车辆时,合同里就明确注明了,因买家原因无法提车的不予退还定金。尹先生认为这个合同条款并不合理,只能投诉至东川消协。接到投诉后,东川消协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找到销售商家进行协商,但因为尹先生与商家签订的合同中确实明确注明了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所以尹先生只能吃了这“哑巴亏”。但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像尹先生这样的问题他们经常遇到,主要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区分不清楚“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但具有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记者了解到,有关“订金”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双方签订的是订车合同还是定车合同。订车合同,其订金性质为预付款,买卖关系确立后,订金冲抵车款;定车合同所付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如签订合同后买方反悔不买约定车辆,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汽车销售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汽车,应双倍返还定金。作为“预付款”,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对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般情况下,订金合同或定金合同以及正式的汽车买卖合同,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很多条款都是从有利于销售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签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