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需办什么手续?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省外住院就医的,在就医前首先必须到具有转外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心血管专科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办理转外审批手续,市区参保人员持转外审批手续到中国人寿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三县参保人员持转外审批手续到参保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在异地需就医的,市区参保人员需在就医前到中国人寿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三县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十六、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已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与青海省联网已开通直接结算业务的统筹地区,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按照就医地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参保地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直接结算。在未与青海省联网,未开通直接结算业务的统筹地区,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病案首页、费用清单、入院记录(意外伤害患者提供)、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到备案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办地点报销。报销时,住院总费用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10%(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后,在扣除住院起付线、需自费的诊疗项目、药品费用后,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给予报销;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根据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按政策规定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如未经有转外审批资格的医疗机构批准自行到异地就医或执意转往省外就医的,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病案首页、费用清单、入院记录、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市区参保人员到中国人寿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报销,三县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报销。报销时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政策,即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30%的比例给予报销,并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异地就医所产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十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保费用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次年10月31日前报结。
十八、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年人均95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8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9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不设封顶线。